28.內政部准許外國人在台居留,但附加不得在台工作之限制。此項附款稱為:
(A)條件
(B)負擔
(C)保留廢止權
(D)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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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587), C(19), D(42), E(0) #194028
統計: A(290), B(587), C(19), D(42), E(0) #194028
詳解 (共 4 筆)
#1028016
行政處分之附款
條件:使行政處分效力發生(停止條件)或消滅(解除條件)
負擔:做成受益處分的同時,對處分相對人添加作為、不作為或容忍之義務
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行政機關保留將來是否使行政處分效力消滅的權限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保留日後附加負擔擔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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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169
條件:將來不確定事實
負擔:對相對人不利、課予作為或不作為、忍受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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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5755
行政程序法93條(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及種類)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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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27
負擔指的是不利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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