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前,下列敘述何種正確? (A)土地所有人一律免繳地價稅 (B..-阿摩線上測驗
1F
| |||
2F b093089580903 小二上 (2013/12/17)
| |||
3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2/16)
都市計畫法 第 50 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 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 51 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 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3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 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 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