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如有修正,應於考試前多久公告之?
(A)兩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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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76), C(102), D(113), E(0) #453192
統計: A(87), B(76), C(102), D(113), E(0) #453192
詳解 (共 6 筆)
#1071833
考試法施行細則 8 II
修正--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公告
科目增減--考試舉行兩個月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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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6919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公務人員考試之應試科目,得由考選部另定命題大綱。各種考試應試科目之修正,應於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應於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公告。但法規名稱為應試科目名稱之一部分者,得隨時配合法規名稱之修正為之,不受公告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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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95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階段、分考區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7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指由考試院分別於各該考試規則或列表規定。
前項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第一項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如有修正,應於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公告之。但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得於考試舉行兩個月前公告。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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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0756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8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800069991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第12條、第14條、第16條;增訂第14條之1;刪除第15條、第17條 、第18條、第20條條文 |
各種考試應試科目之修正,應於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應於考試舉行四個月前公告。 108.9.20修法,所以答案應修正為D , 哈哈, 答案由D改為C,又要從C改回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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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704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七 條
第一項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如有修正,應於考試舉行四個月前
公告之。但新增類科或應試科目減列者,得於考試舉行兩個月前公告。
答案為什麼是六個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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