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向何者提起複審?
(A) 原服務機關
(B) 原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
(D)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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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103), C(831), D(12), E(0) #148887
統計: A(132), B(103), C(831), D(12), E(0) #148887
詳解 (共 5 筆)
#773789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
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
或利益者,得向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複審。
原處分機關只能依其職職權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
保訓會。
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
或利益者,得向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複審。
原處分機關只能依其職職權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
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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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434
題目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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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245
不是得先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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