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之侵權行為須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時始有國家賠償之適用,其成立要件須公務員至少為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故為過失責任。
2.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當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該公務員有求償權,故國家之責任採代位責任。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利的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採取何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