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移送懲戒案件,認其證據不足者,應為如何之議決?
(A)不受理之議決
(B)免議之議決
(C)不受懲戒之議決
(D)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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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57), C(398), D(11), E(0) #195186

詳解 (共 2 筆)

#1514687
免議:已懲戒、褫奪公權、逾十年。
不受理議決:程序不合法、死亡、經撤回。
不受懲戒: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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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582


第55條(為懲戒處分之判決或不受懲戒處分之判決)


  被付懲戒人有第二條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第二條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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