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其主要目的為防止公務員利用其服務公職之機會累積日後轉業之資產,以便日後任職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也就是俗稱的"旋轉門條款"。
公務員離職後幾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監事?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