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 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多少比例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 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成本效益: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三十;
(D)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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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6), C(8), D(55), E(0) #176139

詳解 (共 2 筆)

#721716
第8條
  公務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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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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