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特別盈餘公積的用途,下列何者正確?甲.購買營業用不動產;乙.填補公司虧損;丙.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丁.從事短期投資
(A)丙.、丁.
(B)乙.、丙.
(C)乙.、丁.
(D)甲.、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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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50), C(2), D(0), E(0) #440905
統計: A(0), B(50), C(2), D(0), E(0) #440905
詳解 (共 1 筆)
#2762756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證券商及期貨商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
累積金額 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
比較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n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n盈餘狀況指定之。n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更多投資相關問題,歡迎到FB搜尋[科學投機]來討論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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