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破再清(先宣告破產,再清算);在清算終結前,視為存續。
清算是公司解散的程序,公司解散未必是因為破產,可以是章程或其他原因解散
清算人職務:
了結現務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分派盈餘或虧損
分派剩餘財產
當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89)
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
重整債權&債務
第 296 條
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左列各款,為公司之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
一、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
二、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法辦理重整者外,董事會應為下列何行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