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如機關內未設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於指定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會同監辦時,亦可指定主(會)計單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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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54), C(0), D(0), E(0) #174695
統計: A(59), B(54), C(0), D(0), E(0) #174695
詳解 (共 2 筆)
#738712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三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
第三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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