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內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為何種形態?
(A)專有部分
(B)共用部分
(C)約定共用部分
(D)約定專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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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748), C(117), D(55), E(0) #376177

詳解 (共 2 筆)

#92989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
    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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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509

(B) 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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