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公營事業,指下列各款之事業: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者。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三、政府與前二款公營事業或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 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公營事業中,政府所持有之股份至少必頇達到:(A)30% (B)40% (C)5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