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若違反者,應處該交易行為多少倍金額?
(A)一倍
(B)二倍
(C)一倍至二倍
(D)一倍至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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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84), C(107), D(395), E(0) #453069

詳解 (共 6 筆)

#1012518
大法官釋字第 716 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於可能造成顯然過苛處罰之情形,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所以去年11月底修正囉,規定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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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893

利衝法 15

一、十萬元以下--1~5萬以下罰鍰

二、十萬~一百萬元--6~50萬元以下罰鍰

三、一百萬~一千萬元--60~500萬元以下罰鍰

四一千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一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原定金額者,以結算金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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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6872
利衝法
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第 18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釋字7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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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972

請問是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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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890
這題有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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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688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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