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其處理方式..-阿摩線上測驗
2F Wen Xuan Xie 大二上 (2012/12/22)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 路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 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 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 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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