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汽車客運業在市區設站,其間隔不得少於
(A)300 公尺
(B)400 公尺
(C)500 公尺
(D)600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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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18), C(692), D(66), E(0) #447793

詳解 (共 2 筆)

#729479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三十七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班車在市區行經路線及設站地點, 應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其行經市區內之路線及設站地點,基於維護當地交 通秩序之需要,應與當地政府協議定之。 二、市區行經路線,以能便捷直接到達業者在該市區所 設之車站為原則。 三、市區設站,其間隔不得少於五百公尺。 四、經同意之營運路線及設站地點,當地政府如因實際 需要得予調整變更,並應函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 理。 前項各款,如發生爭議,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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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公路汽車客運業在市區設站,其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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