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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公開說明書之虛偽不實記載,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受害投資人知悉原因時起算,經過下列何項之期限時效消滅:
(A)十五年
(B)五年
(C)二年
(D)一年


答案:C
難度: 適中

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3時 ,已有 1 則答案
蝸牛散步 高二下 (2022/04/24):

法規名稱:期貨交易法
第 84 條
期貨信託事業於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申購人交付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信託事業未依前項規定交付公開說明書者,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對於善意相對人因而所受損害之賠償責任,準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前二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第 32 條
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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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說明書之虛偽不實記載,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受害投資人知悉原因時起算,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