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請求法院為共有物裁判分割,該裁判分割之性質為何?
(A)給付判決
(B)確認判決
(C)上訴判決
(D)形成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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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55), C(20), D(734), E(0) #220522

詳解 (共 2 筆)

#1507022

形成之訴目的在於利用法院之判決,將現存的法律狀態變更為另一新的法律狀態
形成之訴在性質上具有創設權利的特點,通過對形成之訴所作的判決(即“形成判決”),能夠當然地產生法律狀態的變更。形成之訴不像給付之訴那樣往往需要等待對給付判決予以強制執行才能達到基本目的,而是只要有了生效判決就能立即達到變更一定的法律狀態,這一點是其與給付之訴的一個重要區別。
確認之訴的目的在於以判決來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形成之訴的目的則在於以判決來創設法律關係(法律狀態),例如,以離婚之訴這一形成之訴來說,通過甲與乙離婚的判決,可以形成婚姻關係解除這一新的法律狀態,這種判決與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確認判決顯然具有很大的區別。

摘錄於:形成之訴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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