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之分割,共有人因分割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其應有部分所算得之價值較少而未受補償時,應如何徵收土地增值稅?
(A)免徵
(B)由共有人依持分比例負擔土地增值稅
(C)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D)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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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5), C(89), D(21), E(0) #277196
統計: A(7), B(5), C(89), D(21), E(0) #277196
詳解 (共 2 筆)
#1259113
司法釋字第 17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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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6490
平細65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3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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