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典人甲與典權人乙就其所有土地設定典權,典價為五百萬元。於典權存續中,該典物時價為八百萬元,甲將該土地 所有權讓與乙,而以三百萬元之差額,找回其典物時價與典價之差額。此稱之為:
(A)找貼
(B)留買
(C)作絕
(D)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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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5), B(139), C(25), D(61), E(0) #221133

詳解 (共 2 筆)

#327899

典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出典人取得典價,典權人於典權存續期間內占有典物為使用收益。

然後,出典人後來又缺錢了,這時候出典人可以跟典權人說:「不然我乾脆直接賣給你好了!」,如果典權人也有意願,那麼就可以「找貼」來取得典物的所有權。

「找貼」是一個複詞,它真正的意義只有後面的「貼」字,也就是典權人直接再「貼」給出典人多少錢的意思。例如典物價值100萬,原本典價為50萬,這時候就由典權人直接再「貼」給出典人50萬元(典物價值扣除原本已經支付的典價)。

簡單用一個法律關係雖不相同,但容易幫助理解的例子來說明一下。例如你把價值1200元的手錶拿去當舖當500元,後來你覺得乾脆直接賣掉算了,而當舖也有意願收購,這時候當舖就直接「找貼」給你700元。
轉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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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932

民法§926(找貼及其次數)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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