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65條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舉個白話的例子。分割前大家同樣面臨大馬路,分割後,哥哥家面臨大馬路,弟弟家面臨後面小巷子,土地價值減少很多,意味他讓出前面較好的地段給哥哥,也意味他是在獲得相當報償下才會這麼作,故須就取得【報償】這部分來課稅。
相對的,哥哥在分割後取得較多土地價值,表示他是以相當代價換取而得,他是出錢買地的人,而土地增值稅是向【獲得報酬者】課徵的,所以當然不是向土地價值增加的哥哥課徵。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應如何計徵土地增值稅?(A)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