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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之。所謂「前審之裁判者」,係指:
(A)再審之法官曾參與本案確定前之執判者
(B)法官曾參與上級審發回前次之裁判者
(C)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者
(D)未參與實體上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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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Pei-Chun Shen 國二上 (2012/07/26)
關於"前審裁判"有2種說法:審級說及拘束說 審級說,著重於確保當事人的審級利益,當事人得以利用上級審請求救濟,是以其"前審"指的是"下級審"。依據大法官釋字第178號解釋,也認為"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是指同一位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裁判而言。 拘束說,重.....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Lyu CingYan 高三下 (2015/07/24)
我國實務及通說皆採審級說~
4F
syuan 大三下 (2018/06/30)

NO~雖然知道有審級說和拘束說
但我一直以為採拘束說
還好考前發現了><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之。所謂「前審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