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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於民國90年進行修正時,將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修改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其主要用意為:
(A)與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區隔
(B)強調防弊之政策思維
(C)強調區隔圖利與便民,以鼓勵公務員積極任事,提升行政效率
(D)配合嚴懲行為犯之刑事法潮流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彭鏞樺 國一上 (2012/11/20)
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原條文導致不論有無主觀犯意,都要背負刑責,所以造就公務員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心態以免牢獄之災。也使得行政效率大打折扣。試想,如果我們是公務人員,長官要你簽一份文件,而文件內容也看似平凡,結果長官被起訴了,我們也成為間接圖利的正犯,那你會不會後悔當初幹麻.....看完整詳解
3F
Mou Zzi 高三下 (2013/10/02)
這個法律....感覺漏洞好大呀~
4F
Zack Fang 大一上 (2016/04/19)
行政效率提高 -> 便民,居然考這種背景知識,受教了。
5F
大野狼 研一上 (2016/06/27)
效率與公平本來就很兩難,明知=內心主觀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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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於民國90年進行修正時,將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