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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法學知識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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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於民國90年進行修正時,將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修改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其主要用意為:
(A)與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區隔
(B)強調防弊之政策思維
(C)強調區隔圖利與便民,以鼓勵公務員積極任事,提升行政效率
(D)配合嚴懲行為犯之刑事法潮流
普考◆法學知識
-
101 年 - 101 普通考試_各類科:法學知識(法學緒論)#8702
答案:
C
難度:
適中
0.538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彭鏞樺
國一上 (2012/11/20)
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原條文導致不論有無主觀犯意,都要背負刑責,所以造就公務員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心態以免牢獄之災。也使得行政效率大打折扣。試想,如果我們是公務人員,長官要你簽一份文件,而文件內容也看似平凡,結果長官被起訴了,我們也成為間接圖利的正犯,那你會不會後悔當初幹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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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Mou Zzi
高三下 (2013/10/02)
這個法律....感覺漏洞好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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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Zack Fang
大一上 (2016/04/19)
行政效率提高 -> 便民,居然考這種背景知識,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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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大野狼
研一上 (2016/06/27)
效率與公平本來就很兩難,明知=內心主觀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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