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一項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