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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剩餘財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分配時,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請求權利受侵害時,最快於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二年
(B)一年
(C)三年
(D)五年


答案:A
難度: 簡單
1F
Annie Chen 高一下 (2013/10/24)
第1030-3條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剩餘財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分配時,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請求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