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人於著作完成後,就著作享有公開發表權、署名權以及禁止他人扭曲等權利,統稱為
(A) 著作人格權
(B) 著作財產權
(C) 著作表明權
(D) 著作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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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0), B(1086), C(84), D(91), E(0) #351693
統計: A(1230), B(1086), C(84), D(91), E(0) #351693
詳解 (共 4 筆)
#558555
著作人格權包括
1.姓名表示權
2.公開發表權
3.禁止不當改作權(或稱同一性保持權或禁止醜化權)
著作財產權包括
1.重製權 2.公開口述權 3.公開播送權 4.公開上映權 5.公開演出權 6.公開傳輸權 7.公開展示權 8.編輯權 9.改作權 10.散布權 11.出租權 12.輸入權
著作人格權是保障創作者的人格名譽及與著作物的連結, 著重在精神層次;
而著作財產權則是針對著作物可實施的行為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 而這些行為其實都具有如同財產一般的經濟利益, 簡單的說, 著作財產權的也就是經濟利益上的權利, 所以兩指之間有本質上的不同.
此外, 人格是與生俱來的, 從著作產生以後, 著作人格權即告確定, 就像人一樣, 沒聽說一個人的人格或名譽或精神可以轉讓或出借他人使用的, 所以著作人格權也無法轉讓或出借, 但是財產是可以轉讓或出借他人的, 著作財產權當然也可以讓與或授權他人利用, 這是兩者間操作上的不同.
1.姓名表示權
2.公開發表權
3.禁止不當改作權(或稱同一性保持權或禁止醜化權)
著作財產權包括
1.重製權 2.公開口述權 3.公開播送權 4.公開上映權 5.公開演出權 6.公開傳輸權 7.公開展示權 8.編輯權 9.改作權 10.散布權 11.出租權 12.輸入權
著作人格權是保障創作者的人格名譽及與著作物的連結, 著重在精神層次;
而著作財產權則是針對著作物可實施的行為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 而這些行為其實都具有如同財產一般的經濟利益, 簡單的說, 著作財產權的也就是經濟利益上的權利, 所以兩指之間有本質上的不同.
此外, 人格是與生俱來的, 從著作產生以後, 著作人格權即告確定, 就像人一樣, 沒聽說一個人的人格或名譽或精神可以轉讓或出借他人使用的, 所以著作人格權也無法轉讓或出借, 但是財產是可以轉讓或出借他人的, 著作財產權當然也可以讓與或授權他人利用, 這是兩者間操作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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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550
著作人格權主要是保護著作人之名譽、聲望或其他無形的人格利益,該項權利因具有一身專屬性,故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本權利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分述如下:
(1)公開發表權:
公開發表權係謂,著作人將『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其著作之內容,這項權利包含是否公開,何時公開,以及以 何種方式公開。但是如果著作人是公務員,又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法人享有時,則公務員不享有公開發表權。另外,若具有下列 情形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著作:
1.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因為既然讓與或授權他人,卻又不公開發表,那讓與或授權利用即無意義,所以此種情形推定著作人有同意公開發表。
2.著作人將「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原件或重製物「公開展示」,其理由同上,但須注意,限於美術和攝影著作,且公開發表方式限於展示。
3.依學位授予法所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又該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4.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財產權,僱用人或是出資人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使用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著作者。
(2)姓名表示權:
依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 有相同之權利。」但是如果著作人是公務員,又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法人享有時,則公務員不享有公開發表權。
(3)同一性保持權: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式改變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至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1)公開發表權:
公開發表權係謂,著作人將『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其著作之內容,這項權利包含是否公開,何時公開,以及以 何種方式公開。但是如果著作人是公務員,又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法人享有時,則公務員不享有公開發表權。另外,若具有下列 情形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著作:
1.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因為既然讓與或授權他人,卻又不公開發表,那讓與或授權利用即無意義,所以此種情形推定著作人有同意公開發表。
2.著作人將「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原件或重製物「公開展示」,其理由同上,但須注意,限於美術和攝影著作,且公開發表方式限於展示。
3.依學位授予法所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又該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4.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財產權,僱用人或是出資人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使用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著作者。
(2)姓名表示權:
依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 有相同之權利。」但是如果著作人是公務員,又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法人享有時,則公務員不享有公開發表權。
(3)同一性保持權: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式改變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至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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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209
關鍵字:〝署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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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423
為什麼不是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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