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取得可分為原始與繼受取得,下列何者並非原始取得?
(A)善意取得
(B)無主物先占
(C)添附
(D)受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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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23), C(215), D(782), E(0) #223046

詳解 (共 7 筆)

#1401772

※什麼是原始取得?原始取得也稱最初取得,依這種方式取得的所有權是獨立的,或者是原來無所有權,或者與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無關。  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 
1、國有化和沒收。這是剝奪原所有權的行為。例如社會主義國有化是剝奪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財產的一種方法。沒收是對違法所得的財產或用來作為違法手段的財產的剝奪。依國有化取得的所有權是獨立,其所有權歸國家;依沒收取得的所有權,與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無關。

2、生產。任何生產都是對自然界的占有、利用和改造。例如對自然界的直接占有、捕魚、採礦;對自然界的間接占有、使用原料製造產品。 

3、添附。它包括(1)附合,如用他人的建築材料建造房屋;(2)混合,如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混合不能分別;(3)加工,如在他人的布上畫油畫。 

4、收益。也稱孳息,它分為:(1)天然孳息,如果樹結果;(2)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 

5、無主財產。如拋棄物、拾得物、漂流物、走失動物、埋藏物、隱藏物和無人繼承財產等。這是指所有人不明或沒有所有人的財產。 
 原始取得的舉例  一、同樣是遺產:個人繼承了遺產是繼受取得,因為其是依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故是繼受取得。而國家取得了遺產則是原始取得,因為國家取得其遺產是不依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 二、同樣是買賣:因真實有效的買賣合同而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就是繼受取得。因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者無效的合同而依民法理論上的善意取得原則而取得了物的所有權則是原始取得  三、同樣是拋棄:有效的拋棄則依先占而取得物的所有權,是原始取得。而無效的拋棄則會因拋棄行為的不具效力,而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權。這裡又引發了一個拋棄的有效與無效的問題。拋棄是以消滅物權為目的的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權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發生效力。但有例外的情況是物權的拋棄若會妨礙他人的權利時或者與法律規定相背時,則物權人不得任意拋棄其權利,此為無效的拋棄。則此時根本談不到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的問題。比如:將城裡的老房閑置,會因未經註銷手續而不產生不動產物權的拋棄,此處談不到物的取得問題。再如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承包經營權,會因對農村集體組織有義務而不能隨意拋棄承包的土地,更談不到取得的問題。

原始取得又稱權利之絕對發生,係因獨立之事實而取得之權利,並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

如以下之民法相關規定:

1.      先占無主物而取得無主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2)

2.      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埋藏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8)

3.      拾得遺失物而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7810)

4.      因加工而取得添加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11)

5.      因善意受讓占有動產,而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民法第801)

6.      因取得時效而取得他人之物之所有權(民法第768~770)

7.      因除斥期間屆滿,典權人即取得典物之所有權(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2年,不以原典價回贖) (民法第923) ※什麼是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原始取得的對稱。通過一定法律行為或其他法律事實,從原所有人那裡受讓所有權的所有權取得方式。主要包括買賣、互易、贈與、繼承、遺贈、消費借貸等。在繼受取得中,所有權移轉時間因標的物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動產所有權從登記時起移轉,動產所有權從交付或移轉占有時移轉。土地使用權等他物權和知識產權也可以通過繼受取得方式取得。 繼受取得的根據 買賣合同:民事主體雙方達成協議,出賣人一方將出賣財產交給買受人一方所有,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價款。通過買賣,由買受人取得了原屬出賣人的財產所有權。  贈與、互易 :贈與人自願將其財產無償轉移給受贈人,一方以金錢之外的某種財產與他方的財產相互交換,也可導致所有權的移轉。  繼承遺產 :繼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接受遺贈:自然人、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為受遺贈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贈的指定,取得遺贈的財產。  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財產所有權,如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合股集資的方式組成合法經濟組織,形成新的所有權形式。  繼受取得的包括 
1.移轉的繼受取得。

原物權人將物權完善地移轉給新物權人。主要的原因有買賣、互易、贈與、遺贈、繼承等; 
2.創設的繼受取得。指所有權人為他人創設所有權以外的物權。又分為民事與行政兩類方法。民事的如所有權人通過與他人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抵押合同,設立他物權,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機關通過劃撥或特許為法人、自然人創設土地使用權、採礦權、取水權等他物權;

3.特定繼受取得。指對特定標的物的取得; 

4.概括繼受取得。指對他人權利義務全部繼受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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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733
繼受取得:係指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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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435
原始取得也稱最初取得,依這種方式取得的所有權是獨立的,或者是原來無所有權,或者與原所有人的所有權和意志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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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516
繼受取得:非依他人的權利而取得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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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85

D是繼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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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3414
"原始取得是指取得物的時候,它的狀態是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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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7844
動產取得可分為原始與繼受取得?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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