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有關承攬時之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承攬時之事業單位,如為職業災害補償,就其所補償之部分,應屬自己責任,不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B) 承攬時之中間承攬人,如為職業災害補償,就其所補償之部分,非屬自己責任,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C) 如有再承攬,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D) 承攬時承攬人之工作場所,如為事業單位所提供者,事業單位有督促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法令規定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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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2), B(171), C(212), D(34), E(0) #246285

詳解 (共 5 筆)

#218762
第六十二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第六十三條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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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662

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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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414
有錯請訂正:
最後承攬人之意義:1發包給2>>2發包給3,1為最後承攬人,2為中間承攬人。最後承攬人因為負有監督責任,所以3有過錯,1[一體同罪](此為承攬人Keyword,記這個就好了)>>(A)錯

(B)非2之責任範圍,但因一體同罪也賠錢了,有權向1求償>>對

(C)(D)很明顯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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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641

1.  勞動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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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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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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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7080

三樓的喵喵講錯了吧?

假設1發包給2,2發包給3,3發包給4,4發包給5。

則1應該是法條所說的事業單位,5是最後承攬人。至於這兩條的「承攬人、再承攬人、中間承攬人」有什麼差別,我就看不出來了。好混亂,希望有人能解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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