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稱高壓電,其交流電伏特範圍為何?
(A) 六百伏特以上未滿二萬二千八 百伏特之交流電
(B) 二百二十伏特以上未滿一萬一千四百伏特之交流電
(C) 三百八十伏特以上未 滿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之交流電
(D) 四百四十伏特以上未滿三萬四千五百伏特之交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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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11), C(12), D(2), E(0) #618555

詳解 (共 2 筆)

#1102175
第 264 條雇主對於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 上之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 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 電安全: 一、低壓(六百伏特以下)供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之工廠或供公眾 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二、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 級電氣技術人員。 三、特高壓(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 術人員。 前項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資格,依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 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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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178
    低壓   600V以下
    高壓   超過600V~22800V
特高壓   超過2280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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