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裹郵件在外國境內毀損,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得否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A) 仍得請求補償
(B) 不得請求補償
(C) 報交通部核定
(D) 報外交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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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7), B(8642), C(106), D(51), E(0) #250361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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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 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 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 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 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 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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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831
郵政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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