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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板信商業銀行 新進行員甄試 5職等-辦事員:票據法#15122 | 科目:票據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板信商業銀行 新進行員甄試 5職等-辦事員:票據法#15122

年份:103年

科目:票據法

匯票背書時附記「本背書必須被背書人於102 年12 月31 日前,按時交給背書人智慧型手機一只,始有背書效力」,其效力如何?
(A)該匯票全部無效
(B)該背書不生背書之效力,視為背書無記載
(C)被背書人必須履行交付義務,背書始生背書之效力
(D)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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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08927
未解鎖
第 36 條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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