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某大學的甲同學掉皮包,裡面有現金四萬元要繳學,被同校的乙學姊給撿到了。結果乙學姊打電話要求一成報酬,不然要行使「置留權」。其效力為?
(A)一般這種情況,可先由警察單位協調,不成再由縣市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最後才走上司法途徑。
(B)僅就3成1萬2千元可以行使置留權。
(C)只要通知遺失人就不算是侵占。
(D)以上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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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5), B(170), C(178), D(731), E(0) #364898
統計: A(1495), B(170), C(178), D(731), E(0) #364898
詳解 (共 8 筆)
#437714
(一)將遺失物報酬請求權之金額『上限』,由原來規定為遺失物價值的三成調降為一成。
(二)參酌本部建議增訂有受頜權人給付遺失物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報酬,避免具體個案拾得人請求遺失物報酬事件導致不公平之現象產生。
(三)本次同時修正第805條之1第2款規定,課予拾得人應於七日內為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之義務,違反者不得請求報酬。
(四)為展現社會公義,增加805條之1第3款規定,如有受領權之人(即遺失人)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其他急迫情形者,拾得人亦不得請求報酬。本次修法將使拾得遺失物得請求報酬制度面,更能符合社會大眾一般的法律感情及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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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400
留置物如為可分物,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得請求部分新法改為10分之1,
所以,如果留置物是四萬,僅能留置四千。
B選項是101年修法前的答案。
| 第 932 條 |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 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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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685
關於(B)僅就3成1萬2千元可以行使置留權。 新法改為10分之1
關於(C)只要通知遺失人就不算是侵占。
應於七日內為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之義務,違反者不得請求報酬。
如有受領權之人(即遺失人)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其他急迫情形者,拾得人亦不得請求報酬
所以應於"7日內" "報告" "通知"後 需"交存"
(C)只要通知遺失人就不算是侵占。 ~不算完全對
請求修改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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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218
b是錯的...現在已降為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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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520
了解
非常感謝三影子^^
非常感謝三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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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629
那以修改後,除了改一些數字上的不同,以上ABC答案都一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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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1521
南部某大學的甲同學掉皮包,裡面有現金四萬元要繳學,被同校的乙學姊給撿到了。結果乙學姊打電話要求三成報酬,不然要行使「置留權」。其效力為?
改為10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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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223
請問(B)的法條出自哪裡呢?
我查看第805-1條: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
法條是寫該遺失物,那為什麼(B)是僅可以對3成行使留置權?而不是對遺失物四萬元行使留置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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