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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67 號關於「省」之解釋,下列何者正確?
(A) 自增修條文第 9 條施行後,省已不具地方制度層級
(B) 省仍具備自主組織權
(C) 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的公法人
(D) 省仍得進行其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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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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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 大三下 (2011/09/23)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7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67)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7年10月22日 解釋爭點 86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仍屬公法人? 解釋文         中 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 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 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看完整詳解
6F
bossa625 小六下 (2015/04/10)
請看釋字467號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的地位並未喪失

7F
xse4521 幼兒園下 (2016/05/15)
http://www.moi.gov.tw/dca/02place_001.aspx

第一句寫省不具公法人地位
8F
Jacky Tong 高三下 (2017/05/07)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 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無答案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67 號關於「省」之解釋,下列何者正確? (A)自增修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