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何院同意任命之..-阿摩線上測驗
10F 小悠 國二下 (2016/10/22)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何院同意任命之? (A)立法院 (B)行政院 (C)司法院 (D)監察院 (E)考試院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9 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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