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
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受考人得自行登記或經本職單位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
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但委員每滿幾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