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第19條:各機關對於...
檔案法第19條
(各機關對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申請案之准駁).
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各機關對於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幾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