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是學校為達教育目的所為的內部程序行為,故不需按行政程序法。
(B)2020年,釋字784的新解釋: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各級學校對學生之記過處分,法律性質為何?(A)行政處分(B)內部管理措施(C)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