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我瞎了。。。眼睛業障重啊~
各項行政法規中,規定人民必須配合行政機關執行各項公務,遵守各項行政法規。以下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