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三十二條(懲戒處分與刑事責任分開)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同一行為已獲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同一行為已獲無罪之宣告者:(A)仍得為懲戒處分(B)不得再為懲戒處分(C)只能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