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緩起訴處分再議不服,有何救濟方法?
(A) 聲請交付審判
(B) 聲明異議
(C) 提起抗告
(D) 提起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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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29), C(40), D(5), E(0) #225833
統計: A(104), B(29), C(40), D(5), E(0) #225833
詳解 (共 2 筆)
#5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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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58 條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 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 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第 258-1 條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 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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