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時,則:
(A)法律無效
(B)憲法無效
(C)不得適用
(D)命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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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3), B(40), C(295), D(10834), E(0) #168567

詳解 (共 3 筆)

#520491
第 172 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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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1203

乃法律優位的概念
法條: 憲法171、172
         中標法11條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
         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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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6581

(補充2F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171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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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172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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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1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
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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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158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
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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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30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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