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對於意圖跳樓自殺,用盡各種方法都無法令其改變心意之人,不得已時得採取下列那種方法以救護其生命?
(A)逮捕
(B)拘提
(C)管束
(D)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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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6), C(301), D(31), E(0) #278725

詳解 (共 3 筆)

#1857549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警察對於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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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警察對於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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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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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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