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對於流動資產之「現金」,依其科目性質及應加註釋事項,下列那一項錯誤?
(A)非活期之銀行存款到期日在 1 年以後者,應加註明
(B)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者,應列為流動資產
(C)定期存款(含可轉讓定存單)提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
(D)定期存款作為存出保證金者,一律列為其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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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92), C(86), D(242), E(0) #378793
統計: A(87), B(92), C(86), D(242), E(0) #378793
詳解 (共 2 筆)
#1446182
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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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6180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五條:流動資產指現金、短期投資及其他預期能於一年內變現或秏用之資產。但商業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應改以一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流動及非流動資產之標準,並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流動資產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一、現金: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週轉金、零用金等,不包括已指定用途或依法律或契約受有限制者;其科目性質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 1. 非活期之銀行存款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 2. 定期存款(含可轉讓定存單)提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其他資產,若所擔保之債務為流動負債則改列為其他流動資產,並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並於附註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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