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占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阿摩線上測驗
3F 李菲菲 高三下 (2019/07/27)
民法第431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 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因此,有益費用之償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承租人就租賃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 (1)必要費用、有益費用及奢侈費用 每當有「所有人與使用收益人非同一人」之情事, 而用益人對該物支出一定費用時,便有上述區別之必要。 從民法第954條、第955條及第957條可發現, 當占有人有善惡意之分時,其所支出之必要或有益費用得否 以及可請求償還的範圍就有不同。 民法租賃一節並未就「必要費用」之償設置一般條文,只有一些個別性的條文, 譬如說你租了房子,那房屋稅應...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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