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應由何法院管轄?  
(A)被告之住所地行政法院  
(B)被告之住所地行政法院和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皆有管轄權  
(C)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居所地法院和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皆有管轄權  
(D)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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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132), C(229), D(1572), E(0) #148208

詳解 (共 10 筆)

#119023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5條規定: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不
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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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該題答案應該要調整為B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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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830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5條規定: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徵收、徵用或撥用才專屬) 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不
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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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988
依行訴法15條

不動產之徵收、徵用、撥用→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

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力或法律關係涉訟者
1.以原就被→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
2.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

所以這題應該是B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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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69
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 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我以為 既然是 得,便不是專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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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60
第 13 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
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第 14 條
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
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無最後住所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最後住所地。
訴訟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得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第 15 條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由不
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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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000

第 15 條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是看法條的第二項,為了調查證據之方便,參酌民事訴訟第十條增訂第二項規定亦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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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8868
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被...
(共 5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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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637
"得"  就表示也可以不依不動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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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94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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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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