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 人於支付前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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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 Hui Huan 研一下 (2011/11/26)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因不.....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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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5/08/04)
原本題目: 承上面2題,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 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之幾分之幾後,得拋棄其權利?(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C)十分之一(D)十分之二。 修改成為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 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之幾分之幾後,得拋棄其權利? (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C)十分之一(D)十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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