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補正的文件屬於彈性期間,由法官訂
抗告 上訴 再審 聲請回復原狀期間屬於明文規定的不變期間=不能改變的期間
例外可以的情況只有天災和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
不遵守通常法定期間者,會有失權的效果,但有重大理由,當事人得預先告知,而能伸長或縮短通常法定期間;
不變期間僅能事後聲請回復原狀(有不可歸責事由發生後,再向法院聲請求延長期間)
(A)10日的抗告期間
(B)10日的聲請回復原狀期間(C)20日的上訴期間
A B C 都可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聲請回復原狀
(D)法院命補正不合法起訴所定的10日期間
只有D不行
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而遲誤下列何種期間,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A)10日的抗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