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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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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甲之給付全部不能者,若乙已為部分之對待給付者,乙得主張何權利?
(A)乙得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B)乙得主張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C)乙得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D)乙得請求履行契約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100 年 - 10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純選擇)#4717
答案:
B
難度:
簡單
0.78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Daisy
高一下 (2015/05/21)
第266條(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主義)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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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綠谷出久
大三上 (2018/03/28)
求大神給個eg~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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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甲之給付全部不能者,若乙已為部分之對待給付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