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向何者請求?
(A)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
(B)該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機關之上級機關
(C)對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過失之公務員
(D)對該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過失公務員之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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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93), B(413), C(83), D(390), E(0) #168155

詳解 (共 4 筆)

#373189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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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515

簡單來說就是:冤有頭債有主

因為公務員故意/過失/怠責-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因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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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1007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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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1634
國賠法第三條文字有略作修正喔未修正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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