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向何者請求? (A)該公共設..-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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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05/18)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這是屬於一種無過失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參考資料: 1. 《國家賠償法》,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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